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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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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竹南鎮頂埔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規約

一、學校對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三、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四、教師對全校學生應負訓導、輔導之責,並以身作則,為學生表率。

五、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教育法令及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本校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六、教師出勤差假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管理及勤惰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教師應依學校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八、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辦理。

九、教師以任教聘書所訂科目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科目課程,仍應接受。

十、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一、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二、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上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三、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五、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十六、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七、教師應尊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1)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 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八、教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 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二) 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三) 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四) 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本聘書所稱本校或學校含附設單位。

二十一、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校地址:350021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十五鄰頂大埔110號 電話:037-671785 傳真:037-688895 版權所有:苗栗縣竹南鎮頂埔國民小學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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