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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頂埔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07.02研議定案
109.07.08通過實施
壹、 依據: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
二.苗栗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府教務字第1090057927號函辦理。
貳、 目的: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 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 並促進學習成效。
參、 管理範圍:本校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 注意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或靜
音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本校禁止學生攜帶任何私人的行動載具到校;對於資訊學習活動,
學校會提供相關行動載具設備進行教學。
(四) 行動載具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
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
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伍、 本校於每學期會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 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 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陸、 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